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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恩平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恩平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恩平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恩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内容

主要包括:

1.本局领导及分工;

2.本局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本局工作规则;

4.本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5.本局工作报告;

6.全市自然灾害及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信息;

7.本局牵头编制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有关突发事件应对情况;

8.本局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9.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10.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11.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12.本局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13.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局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enping.gov.cn/jmepsyjj/gkmlpt/index

本局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局在恩平市恩洲工业大道北63号恩平市应急管理局内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恩平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联系地址:恩平市恩洲工业大道北63号。

联系电话:0750-7176700,传真号码:0750-7176730,

邮政编码:529400。

(二)提出申请

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恩平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局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扫描件或照片。

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本局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办公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广东省恩平市恩洲工业大道北63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可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本局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0280/choice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本局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本局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局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局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监督保障及归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我局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我局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依申请公开业务办理所产生的所有材料,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归档。

(七)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2/01/content_5566168.htm)(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机关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如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本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另外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将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恩平市应急管理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50-7176700。



附件:恩平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组织.doc

           恩平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

           恩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