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BXLYWU3X
2024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新平南路43号(第一纺织厂)利兴强(恩平)纺织有限公司商铺第6-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售的2辆型号为TDT2259Z的“金箭”电动自行车(车辆编码234622446058478和234622407051601)和4辆型号为TDT2263Z的“金箭”电动自行车(车辆编码234622446197306、234622446201106、234622446197375和234622446197462)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本局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6辆电动自行车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5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日购进以下电动自行车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销售价是800元/辆:
1、产品型号为TDT2259Z的“金箭”电动自行车,车身颜色:白/黑,车辆编码:234622446058478,车辆生产日期:2024-03-25,鞍座长度:490mm;
2、产品型号为TDT2259Z的“金箭”电动自行车,车身颜色:蓝/黑,车辆编码:234622407051601,车辆生产日期:2024-07-19,鞍座长度:490mm;
3、产品型号为TDT2263Z的“金箭”电动自行车,车身颜色:绿/黑,车辆编码:234622446197306,车辆生产日期:2024-09-03,鞍座长度:480mm;
4、产品型号为TDT2263Z的“金箭”电动自行车,车身颜色:灰/黑,车辆编码:234622446201106,车辆生产日期:2024-09-03,鞍座长度:480mm;
5、产品型号为TDT2263Z的“金箭”电动自行车,车身颜色:蓝/黑,车辆编码:234622446197375,车辆生产日期:2024-09-03,鞍座长度:480mm;
6、产品型号为TDT2263Z的“金箭”电动自行车,车身颜色:绿/黑,车辆编码:234622446197462,车辆生产日期:2024-09-03,鞍座长度:480mm。
上述6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的“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至案发时止,上述6辆电动自行车均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4800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供货商资料、进货单、3C认证证书、情况说明等。
2025年3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1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2辆型号为TDT2259Z的“金箭”电动自行车(车辆编码分别为234622446058478和234622407051601)和4辆型号为TDT2263Z的“金箭”电动自行车(车辆编码分别为234622446197306、234622446201106、234622446197375和234622446197462);
二、处以罚款4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