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顺康劳保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36NUU0G
2024年9月29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制造日期:2022-09、产品型号:PL-ZBLZD-1LROEI3W)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4年11月16日,本局收到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C202410294256),《检验报告》显示上述“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本局于2024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No:C202410294256),并于送达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04月28日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广东潽洛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购进7盏“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制造日期:2022-09,产品型号:PL-ZBLZD-1LROEI3W,主电功耗:3W,额定电源电压:DC36V)在其店对外销售,进货价20元/盏。2024年9月29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2盏“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于2024年11月14日出具《检验报告》(No:C202410294256)。《检验报告》(No:C202410294256)显示上述“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的检验项目“基本功能”(检验结果: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符合标准6.3.1.2条款要求,详见附表1/不符合;灯具的表面亮度不符合标准6.3.1.3条款的要求,详见附表2/不符合;灯具的光通量不符合标准6.3.1.4条款的要求,详见附表3/不符合;标准要求:应符合GB17945-2010中第6.3章的要求)和“转换电压性能”(检验结果:系统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不符合标准6.8条款的要求,详见附表4/不符合;标准要求:应符合GB17945-2010中第6.8章的要求)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基本功能试验、转换电压性能不符合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的上述7盏“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已售出6盏(含售给抽检机构的2盏),销售价23元/盏。案发后,当事人已将1盏备用样品退回生产厂家。本案货值金额138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18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检验报告》(No:C202410294256)、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25年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8元;
处以罚款22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3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