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5354730676R/2024-00429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2-11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未来空间电子设备馆)
文号: 恩市监处罚〔2024〕513号 发布日期: 2024-12-13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未来空间电子设备馆)

发布日期:2024-12-13  浏览次数:-


当事人恩平市未来空间电子设备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BWX9FG7G


          20241129,本局执法人员通过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没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2023年度年度报告。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本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20220817局核准登记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20240101日至20240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纸质方式报送2023年度年度报告20241129当事人上述行为被本局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经经营者签名的询问(调查)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得当事人年报情况等。

2024120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528),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已改正违法行为,上述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予以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