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鲜悦加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DN4E3Q3T
2024年7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街道江南仙人河边自编6号一楼和二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摆放有硬中华香烟、钻石荷花香烟、芙蓉王香烟、细支荷花香烟、红色五叶神香烟和金装五叶神香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接受检查,其行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6月27日起,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以下烟草制品对外零售:(1)硬中华香烟购进3条,每条10包,销售了0包。(2)钻石荷花香烟购进4条,每条10包,销售了0包。(3)芙蓉王香烟购进2条,每条10包,销售了0包。(4)细支荷花香烟购进2条,每条10包,销售了0包。(5)红色五叶神香烟购进4条,每条10包,销售了0包。(6)金装五叶神香烟香烟购进1条,每条10包,销售了5包,剩余5包,获利9元。上述烟草制品经营总额526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经营情况说明等。
2024年7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19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元;
二、处以罚款1525.4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34.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