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瑶芳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CN3R333K
2024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美华东路56号金湖城花园3幢商铺12-13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摆在货架和操作台上,其中包括肌因修护因子精华液1盒(限期使用日期20231220)和痘院士奢宠清肌净黑套2盒(其中1盒已开封,限用日期20230721;另一盒未使用,限用日期20231226)。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案的3盒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购进以下化妆品摆放在经营场所内提供美容服务:1、肌因修护因子精华液(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235)1盒,净含量:20ml/瓶×8瓶,已开封使用3瓶,剩余5瓶,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12月20日,销售价698元/盒;2、痘院士奢宠清肌净黑套(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53,内含净黑液5ml/×6,收细液5ml/×4,修护膜1支30g)2盒,其中一盒已开封使用2瓶收细液和1支修护膜,剩余8瓶,限用日期2023年07月21日,另一盒未开封,限用日期2023年12月26日,销售价2088元/盒。当事人在上述剩余的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的情况下仍摆放在经营场所内的货架和操作台上经营。至案发时止,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使用量无法查明,货值金额4874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通知书、情况说明、询问(调查)笔录、供货商资料、生产商资料、产品信息,检测报告等。
2024年7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16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商品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均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肌因修护因子精华液1盒(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12月20日)和痘院士奢宠清肌净黑套2盒(其中一盒限用日期2023年07月21日,一盒限用日期2023年12月26日);
二、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