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优资美容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CT0E7LX0
2024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锦江大道东8号锦江国际新城锦峰汇商铺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摆放了一幅标有“薇欧专注抗衰不止面部”内容的广告海报,墙上悬挂两幅标有“薇欧专注抗衰不止面部”内容的广告牌、标有“薇欧面部抗衰薇欧身体抗衰”、“薇欧抗衰不止面部”内容的代金券、标有“薇欧面部抗衰3次+薇欧身体抗衰3次”内容价目表和标有“面部抗衰”、“身体抗衰”、“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的会员卡。当事人涉嫌对其经营商品的功能做虚假广告宣传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2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主要使用一款名为“薇欧”的化妆品提供美容服务,并通过以下方式对其功能进行宣传:1、2023年8月起,派发印有“薇欧面部抗衰薇欧身体抗衰”、“薇欧抗衰不止面部”内容的代金券和印有“面部抗衰”、“身体抗衰”、“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的会员卡;2、2023年9月起,在经营场所内悬挂的两幅标有“薇欧专注抗衰不止面部”内容的广告牌;3、2024年2月下旬在美团平台网店发布标有“薇到家(移动式健康管理师)身体塑型+面部抗衰+水疗”内容的优惠项目,并在经营场所内摆放一幅标有“薇欧专注抗衰不止面部”内容的宣传海报。上述宣传内容均含有“抗衰”。案发当日,美团平台网店的广告内容已删除,当事人已停止发布该广告。案发当日,上述代金券、会员卡、广告牌和海报仍摆放和悬挂在经营场所内进行宣传,被本局当场查获。上述代金券、会员卡、广告牌和海报均为当事人制作和发布,广告费用168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通知书、情况说明、询问(调查)笔录、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商资料、产品信息、检测报告、举报单等。
2024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13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辩称:当初提供的广告费用收据是全店的广告费用,里面含有非“抗衰”内容的费用,不应该在处罚之列。
经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再次调查核实,认为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理由充分,证据确凿,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抗衰”的内容对其经营商品作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情形,构成了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派发含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的会员卡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对其经营商品作虚假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4元;
对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250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