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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5354730676R/2024-00275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5-23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君堂镇本记副食店)
文号: 恩市监处罚〔2024〕62号 发布日期: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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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君堂镇本记副食店)

发布日期:2024-07-01  浏览次数:-


当事人:恩平市君堂镇本记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5GB1986


2024513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本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1030日经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零售:预包装食品,酒类,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卷烟、雪茄烟、烟丝;日用品;家用电器。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202311日至2023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纸质方式向登记机关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2024513日,当事人上述行为被本局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受当事人签名的询问(调查)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得当事人年报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等。

20245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20246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予以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