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同健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33MC44H
2024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稔岗路6-7号金洋楼1-2号铺位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现场发现的超过有效期的4盒“皲裂橡皮膏”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已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正常对外营业。2021年1月16日,当事人从广州普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货30盒同批次第一类医疗器械“皲裂橡皮膏”(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号:鲁青械备20160136号;生产批号:20210103;生产日期:20210103;有效期:3年),用于对外销售。从2024年1月3日起,当事人在上述医疗器械“皲裂橡皮膏”剩余4盒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仍在上架对外经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上述4盒医疗器械“皲裂橡皮膏”在超过有效期后未有售出。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2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涉案医疗器械、供货商销货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4年4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城告字〔2024〕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皲裂橡皮膏”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的过期的医疗器械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皲裂橡皮膏”(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号:鲁青械备20160136号;生产批号:20210103;生产日期:20210103;有效期:3年)4盒;
二、处以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