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花之木日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600U290
2023年11月14日,根据网络监测恩平市花之木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网店宣传一款“品牌21年专研专利”的商品名称为“ACM爱诗魅美白祛斑精华霜烟酰胺熊果苷淡化色斑黑色素面部提亮”的产品广告内容违法。2023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恩平市东安大块朗(恩平市外资民资工业区)F区39号厂房二的恩平市花之木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利用其公司电脑打开其经营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网店(https://detail.1688.com/offer/740166002784.html)的上述商品已下架。当事人涉嫌宣传专利产品中未按规定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2月23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自2022年9月25日起,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网店(https://detail.1688.com/offer/740166002784.html)上架销售一款名为“ACM爱诗魅美白祛斑精华霜烟酰胺熊果苷淡化色斑黑色素面部提亮”的化妆品。该化妆品广告含有“品牌21年专研专利”的内容,但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已下架并停止发布上述广告。该广告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25日自行制作和发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电子数据固定文书、网页截图、产品专利信息和产品注册证等。
2024年2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4〕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辩称:一是受宣传材料版面限制,无法对宣传内容做一一标明且在案发后采取补救措施;二是认为违法情节轻微,处罚过重,要求免罚。
经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再次调查核实,认为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理由不充分,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网络宣传,不存在宣传材料版面限制问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明在我国取得的专利权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申辩诉求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宣传专利产品未按规定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