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瑶芳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CN3R333K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美华东路56号金湖城花园3幢商铺12-13号
2023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美华东路56号金湖城花园3幢商铺12-13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有不正当价格行为。我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6月20日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及化妆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9月26日在美团网络交易平台发布如下团购项目的促销活动:1、【直播专享】毛囊清洁,¥37.8,1.9折,¥198;2、60分钟面部清洁补水,¥76.8,2.6折,¥300;3、痘肌护理 面部粉刺痘肌闭口护理初体验,¥8.09,0.4折,¥198;4、T区清洁清肌祛黑头管理,¥14,0.7折,¥198;5、【补水项目】水氧透明质酸管理,¥14.4,0.3折,¥498;6、背部痘肌护理 重现健康铂晳美背,¥31.9,0.5折,¥598;7、净满清脂 平衡水油抑满清满护理,¥13,0.4折,¥298;8、仙女亮肤 科学亮肤润肤护理,¥11,0.2折,¥498;9、喜欢熬夜?眼部明眸舒缓淡化眼纹护理,¥20.7,0.5折,¥398;10、全脸亮肤淡斑40分钟,¥58,2.9折,¥198;11、【全脸】面部祛痘+修护套餐,¥198,5.6折,¥355;12、【夏日专享】男士清洁洗脸+黑头+收细,¥110.9,5.6折,¥198;但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促销活动原价的销售记录,且促销活动期间的现价与促销活动前7日内最低销售价格相同,属于虚假、捏造的原价,所虚构的原价远高于折扣后价格,诱导消费者误以为该服务折扣优惠力度大,刺激消费者购买相关服务项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在美团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促销活动的经营额是647.95元,涉案团购项目的价格属于经营者自主制定,其应售价与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故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4年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美团网络交易平台发布12项团购项目,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原价的销售记录,且促销活动期间的现价与促销活动前7日内最低销售价格相同,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情形,构成了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处罚不服,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先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