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南昌村26巷1号黄艺洪的加工场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本局执法人员在黄艺洪的加工场内发现标有“S•NY®”商标的蓝色麦克风成品有1000支,金色麦克风管(半成品)有3400支,红色麦克风管(半成品)有2939支,蓝色麦克风(没有网头)有2000支,纸箱10000个;标有“SHURE”商标的麦克风成品有9套,麦克风管(半成品)有320支。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S•NY®”“SHURE”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许可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涉嫌无照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进一步核实调查,我局依法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009支麦克风成品、2000支麦克风(没有网头)、6659支麦克风管及纸箱10000个予以扣押,并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份起在恩平市南昌村26巷1号的加工场开展生产活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代加工电路板,收到代加工费2500元,获得违法所得2500元。该行为违法经营额250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未经“SONY”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5日起擅自在其加工场生产的麦克风成品(半成品)上使用与“SONY”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标有“S•NY®”注册商标标识的麦克风成品1000支、2000支麦克风(没有网头)、6339支麦克风管(半成品),麦克风成品尚未售出。当事人在未经“SHURE”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5日起擅自在其加工场生产的麦克风成品(半成品)上使用与“SHURE”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标有“SHURE”注册商标标识的麦克风成品9套、320支麦克风管(半成品),麦克风成品尚未售出。经恩平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标有“S•NY®”注册商标的麦克风成品每支价格为25元,标有“S•NY®”注册商标的麦克风(没有网头)每支价格为22元,标有“S•NY®”注册商标的麦克风管(半成品)每支价格为0.9元,标有“S•NY®”注册商标的麦克风包装盒(外盒)每个价格为1.3元,标有“SHURE”注册商标的麦克风成品每支价格为45元,标有“SHURE”注册商标的麦克风管(半成品)每支价格为6.5元。该行为违法经营额90190.1元。
再查明,“SHURE”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舒尔公司”,注册号:38449038,使用商品包含“无线麦克风、有线麦克风……”;“SONY”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索尼集团公司”,注册号:3485386,使用商品包含“麦克风……”。上述商标均是经核准注册,使用在国际分类号第9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SHURE”“SONY”注册商标资料、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3年12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3〕4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于2024年1月4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辩称:(1)初次创业对欠缺法律知识不足;(2)初次违反相关规定,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3)已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4)关于处以罚款数额认为处罚过重;(5)家中年迈多病的父母和正在读书的俩个孩子,有家庭困难和经济压力,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申请从轻处罚。
经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再次调查核实,认为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构成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未经“SHURE”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麦克风话筒成品(半成品)上使用与“SHURE”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未经“SONY”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麦克风话筒成品(半成品)上使用与“SONY”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印有“S•NY®”注册商标的蓝色麦克风成品1000支,金色麦克风管(半成品)3400支,红色麦克风管(半成品)2939支,蓝色麦克风(没有网头)2000支,纸箱10000个;标有“SHURE”注册商标的麦克风成品9套,麦克风管(半成品)320支;
二、罚款147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