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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5354730676R/2024-00023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1-27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轩哥餐饮店)
文号: 恩市场监管河处字〔2023〕49号 发布日期: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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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轩哥餐饮店)

发布日期:2024-01-18  浏览次数:-



当事人:恩平市轩哥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63D6W33

经营场所:恩平市锦安路47号首层

经营者:伍捷赞



2023914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当事人位于恩平市锦安路47号首层制售“咸鱼鲜肉炒饭”加工日期2023914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3925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FS23090534005)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于2023928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FS23090534005,并于送达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316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914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制售食品进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该研究所于当日通过外卖平台下单购进4份当事人制售的“咸鱼鲜肉炒饭”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3925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FS23090534005显示检验项目“菌落总数不合格(标准指标:满意:<105可接受:105-<106;不合格:≥106实测值:1.4×108;单位:CFU/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获违法所得67.76。本案货值金额67.76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线索移送书、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书、抽检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情况说明、申请书、排查整改报告、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等。

202311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3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轻处罚的情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7.76元;

二、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67.7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