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思埠美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Y0XHG4C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恩新路十九号首层柏丽购物城自编10-3号
2023年9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恩新路十九号首层柏丽购物城自编10-3号的经营场所内经营的化妆品伊凡朵朵清颜净肤霜(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023,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慧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20g,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2025-12-31)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伊凡朵朵清颜净肤霜的甲硝唑、林可霉素、酮康唑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HDC2300019-2a)、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化检告〔2023〕01号),并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上述批次产品有2盒摆在货架上销售,本局遂于2023年10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上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2023年9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5盒伊凡朵朵清颜净肤霜(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023,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慧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20g,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2025-12-31)进行抽检。经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验,2023年10月9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HDC2300019-2a)显示,检验项目:1.甲硝唑,计量单位:mg/kg,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测结果:5.5×104,单项判定:不合格;2.林可霉素,计量单位:mg/kg,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测结果:2.3×103,单项判定:不合格;3.酮康唑,计量单位:mg/kg,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测结果:6.4×103,单项判定:不合格;判定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结论:经检验,甲硝唑,林可霉素,酮康唑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判定产品本次抽查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从广州伊凡朵朵索菲亚总店购买了上述伊凡朵朵清颜净肤霜(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023,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慧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20g,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2025-12-31)8盒摆在经营货架上销售,销售价为168元/盒。上述该批次化妆品销售了1盒,销售价为168元/盒;抽检了5盒,抽检费共840元。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化妆品剩余2盒依法予以扣押,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134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008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以上事实,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案件线索移送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HDC2300019-2a)、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化检告〔2023〕01号)、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3年1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3〕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情形,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2盒伊凡朵朵清颜净肤霜;
2、没收违法所得1008元;
3、处以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00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