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君堂镇永能小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785600185853
经营场所:恩平市君堂镇325国道高朗村路段
2023年1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到位于恩平市君堂镇325国道高朗村路段的恩平市君堂镇永能小食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售的烟草制品,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同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08月19日依法登记成立,从事粥、粉面制售。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双喜”、“好日子”品牌的烟草制品共2条放在店内对外零售。本案违法商品经营总额为250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售出1包“双喜”牌过滤嘴香烟,获得违法所得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及证据提取单;3、询问笔录。
2023年1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君告字〔2023〕23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7元;
2.罚款5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