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横陂超惠易购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785600187791
经营场所:恩平市临港大楼A幢首层1号卡位
2023年09月0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线报,依法到恩平市横陂超惠易购商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场所内有超过保质期的2瓶亚克西·沙拉酱在售。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的“亚克西·沙拉酱(生产日期:20220825保质期:12个月)”2瓶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9月11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活动期间,对外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亚克西·沙拉酱”(生产日期:20220825保质期:12个月)3瓶。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1瓶超过保质期的“亚克西·沙拉酱”,剩余2瓶“亚克西·沙拉酱”尚未销售出去。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亚克西·沙拉酱”进货价为8元/瓶,销售价为12元/瓶。本案涉案货值金额36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经营情况说明、涉案的标注“亚克西·沙拉酱”(生产日期:20220825保质期:12个月)”2瓶等。
2023年11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横听字〔2023〕1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亚克西·沙拉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商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亚克西·沙拉酱”2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12元;
三、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1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