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尚武摩托车配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UX9BY41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南堤中路16号
经营者:郑尚武
联系地址:恩平市恩城南堤中路16号
2023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南堤中路16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注册商标的型号为88110
88120-KSB-8802的摩托车后视镜58盒和标注
注册商标的型号为8811A
8812A-GCC-C001的摩托车后视镜38盒。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的96盒摩托车后视镜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01年7月5日在本局依法核准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在2023年3月初购进以下两款摩托车后视镜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1、标注注册商标型号为88110
88120-KSB-8802的摩托车后视镜60盒,进货价10元/盒,销售价12元/盒,已售2盒,剩余58盒;2、标注
注册商标的型号为8811A
8812A-GCC-C001的摩托车后视镜40盒,进货价10元/盒,销售价12元/盒,已售2盒,剩余38盒。上述两款摩托车后视镜经商标注册人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至案发时止,以上两款型号的摩托车后视镜均处于在售状态,经营额合计1200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8元。
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是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国际分类第12类,商标注册号:12325070。上述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注册商标信息、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鉴定委托书、鉴定期间告知书、鉴定结果告知书、鉴定证明。
2023年9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3〕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标注
注册商标的型号为88110 88120-KSB-8802的摩托车后视镜58盒和标注
注册商标的型号为8811A 8812A-GCC-C001的摩托车后视镜38盒;
没收违法所得8元;
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