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娟娟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75M667L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纺织路66号中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39号商铺
经营者:吴惠娟
2023年6月6日,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5日)、“豆角”(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5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2023年6月20日经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后出具检验报告,分别为No:GZ23052606000067和No:GZ23052606000068。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本局于2023年6月2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从事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经营活动。在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从广东省食用农业批发市场易运农产品交易中心八街A086-087档的小邓菜业购进“芹菜”和于2023年6月5日从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佛山易运蔬菜批发市场的湖北今相宜B36-B39处购进“豆角”对外销售。
2023年6月6日,本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芹菜”5kg和“豆角”6kg进行食品安全抽样,“芹菜”现场抽样2.2kg,“豆角”现场抽样2.15kg。经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后出具的“芹菜”《检验报告》(No:GZ23052606000067)显示检验项目“毒死蜱”不合格(实测值:0.12mg/kg,标准指标:≤0.05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豆角”《检验报告》(No:GZ23052606000068)显示检验项目“三唑磷”不合格(实测值:0.31mg/kg,标准指标:≤0.05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案发时止,上述5kg“芹菜”和6kg“豆角”已全部销售完毕。本案涉案货值金额7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线索移送书、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检现场照片、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召回公告、进货单等。
2023年8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3〕3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和“豆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采取召回同类产品的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0元;
二、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