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13U8C4C
经营场所: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二区A4号厂房一第二层西北边
投资人:王作梅
2023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二区A4号厂房一第二层西北边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现场查获的标注“SHURE®”商标的10台麦克风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2月中旬起在未取得“SHURE”注册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SHURE”注册商标标注于其生产销售的麦克风产品上。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标注“SHURE®”商标的麦克风10台,销售价为250元/台。因尚未对外售出,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涉案产品经营额合计2500元。
“SHURE”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是舒尔公司,国际分类第9类,商标注册号:7022213,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SHURE”注册商标信息和经证据提供人签名确认的当事人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
2023年7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3〕2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注“SHURE®”商标的麦克风10台;
二、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