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194223033L
住所:恩平市新平南路42号1、2、4楼
法定代表人:朱健丕
2023年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新平南路42号1、2、4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当即下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恩市场监管特令河〔2023〕第0210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购进一辆叉车用于搬运公司场内大件重件,该叉车的车辆牌号为场内粤J-A1278,设备代码51104407002020010045,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车11粤JE0469(20)。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1月。当事人在该叉车未经定期检验的情况下仍然使用。2023年2月10日,当事人正在公司场内使用该台叉车时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特种设备检验申报与受理单、申报回执单、叉车定期检测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
2023年5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3〕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及《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叉车为特种设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