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嘉鑫日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323272924B
住所: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一区C5号1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进富
联系地址: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一区C5号1号、3号厂房
2021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一区C5号1号、3号厂房的恩平市嘉鑫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厂区内发现了45箱(80包/箱)当事人生产的标有“”商标标识的双面双效化妆棉,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
”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许可证明材料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5箱标有“
”商标标识的双面双效化妆棉予以扣押,并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7日,在未经“”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双面双效化妆棉上使用与“
”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为“义乌市俏货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号:15176549,该商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在国际分类号第3类商品上的商标,使用商品包含“化妆棉”,其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生产出来的45箱(80包/箱)标有“
”商标标识的双面双效化妆棉库存尚未销售出去,销售价3.30元/包,货值金额11880元。本案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1880元,当事人未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注册商标资料、“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3年08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3〕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化妆棉上使用与“
”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所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与商标权利人进行协调沟通,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谅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积极主动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45箱标有“”商标标识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双面双效化妆棉;
二、处以罚款118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