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辰嘉烟酒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C5CYM879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新平中路75号瑞福楼地下101号1号卡位
经营者:陈素平
2023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恩平市烟草专卖局电话转接过来的线索依法到位于恩平市恩城新平中路75号瑞福楼地下101号1号卡位的恩平市辰嘉烟酒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在售的烟草制品一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同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13日购进“黄鹤楼®”、“黄金葉”、“雙喜牌香烟®”、“雙喜牌香烟®(1906)”和“雙喜牌香烟®(经典1906)”等品牌的烟草制品共50盒放在店内对外零售。
本案违法商品经营总额为780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售出42盒,获得违法所得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2023年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34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或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23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