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位于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圩锦华路9号雅鸿水岸商铺67号的恩平市骏生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2月20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于江门市骏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以下商品对外销售,销售时未按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1、频谱石墨烯智能床垫,型号:JF-E231C,数量1台,进货价格是9790元/台,销售价格为25800元/台;2、频谱水治疗仪,型号:JF139C,数量1台,进货价格是8954元/台,销售价格为23800元/台;3、频谱石墨烯智能床垫,型号:JF-E231B,数量1台,进货价格是9350元/台,销售价格为23800元/台。至案发时止,上述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商品尚未售出,涉案货值金额73400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授权委托书;2.证据复制提取单;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君告字〔202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承认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刚开张不久,铺租开支大,运营成本高,请求减轻处罚。
经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再次调查核实,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先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