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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5354730676R/2023-00211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6-12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飞鹏鸟创意雕刻工作室)
文号: 恩市场监管横处字〔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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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飞鹏鸟创意雕刻工作室)

发布日期:2023-06-15  浏览次数:-




当事人:恩平市飞鹏鸟创意雕刻工作室

2023519日,本局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期限报送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0221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加工、雕刻石材经营活动。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期限(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纸质方式向登记机关报送2020年和2021年的年度报告,分别于2021716日、2022712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524日向登记机关补报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当事人年报情况截图、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截图等

20236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告字〔202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补报年度报告,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