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凯悦捌捌酒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592127143N
住所:恩平市恩城小岛新区三区15号
投资人:阮宠强
联系地址:恩平市恩城小岛新区三区15号
2023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恩平市凯悦捌捌酒吧进行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了15支标有“”、“
”、“
”、“马爹利名士®”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酒。上述15支的预包装酒经“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产品属于侵犯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依法进行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25日从阳江的“欣隆商行”购进60支标有“”、“
”、“
”、“马爹利名士®”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酒进行销售,购进价为410元/支,销售价为580元/支,被我局现场查获15支在对外销售。上述15支标有“
”、“
”、“
”、“马爹利名士®”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酒经“
”、“
”、“
”、“马爹利名士®”注册商标持有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鉴定为属于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8700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25日从阳江的“欣隆商行”购进60支标有“”、“
”、“
”、“马爹利名士®”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酒进行销售,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员工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
”“
”“马爹利名士®”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执法人员提取的商标详情、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23年05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3〕1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5支标有“”、“
”、“
”、“马爹利名士®”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酒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的情形,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15支标有“”、“
”、“
”、“马爹利名士®”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酒;
2、处以罚款40000元。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