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永益烟酒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2PLMCXB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南堤中路47号首层
2023年3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恩城南堤中路47号首层的恩平市永益烟酒商行进行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的经营货架上发现12支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红酒及白葡萄酒。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我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案产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8日从中山市华汇酒行购进标签标示“MONTES ALPHA®CHILEAN WHITE WINE”等字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白葡萄酒共6支,已销售3支,销售价158元/支。
当事人从朋友中取得以下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摆放在经营货架上销售,且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商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其中有:1、标签标示“penfolds®BIN389”等字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红酒2支,销售价650元/支;2、标签标示“penfolds®BIN8”等字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红酒4支,销售价250元/支;3、标签标示“penfolds®BIN138”等字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红酒1支,销售价250元/支;4、标签标示“penfolds® MAX’S”等字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红酒1支,销售价220元/支;5、标签标示“penfolds®MAX’S SHZRAZ2018”等字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红酒1支,销售价220元/支。上述9支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红酒至案发时止尚未售出。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获违法所得474元。本案涉案货值39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等资料。
2023年5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3〕1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构成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标示“penfolds®BIN389”等字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红酒2支;标签标示“penfolds®BIN8”等字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红酒4支;标签标示“penfolds®BIN138”等字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红酒1支;标签标示“penfolds®MAX’S”等字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红酒1支;标签标示“penfolds®MAX’S SHZRAZ2018”等字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红酒1支;标签标示“MONTES ALPHA®CHILEAN WHITE WINE”等字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白葡萄酒共3支。
2、没收违法所得474元。
3、处以罚款6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47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