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鸿科音响器材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785600201591
经营场所:恩平市纺织路青云针织厂南侧中南村委会大北村第一小组门口洞
2022年12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2019、2020和2021年年度报告,并分别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7月16日和2022年7月12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本局遂于2022年12月2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04月01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纸质方式报送2019、2020和2021年年度报告,并分别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7月16日和2022年7月12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情况等。
2023年02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