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785354730676R/2023-00036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2-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华源建材店)
恩市监圣处罚〔2022〕14号
2023-02-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华源建材店)

发布日期:2023-02-17  浏览次数:-


当事人:恩平市华源建材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PKEH05          

住所:恩平市圣堂镇进职村委会锦江河段江海中学至海仔口    


2022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恩平市圣堂镇进职村委会锦江河段江海中学至海仔口的恩平市华源建材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核查,该企业已不在此住所开展营业,通过登记的经营地址及电话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核查案情,本局遂于2022年10月1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05月16日经本机关登记核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销售河砂。从2021年12月29日至立案调查当天,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已不在其登记住所开展营业,通过登记的经营地址及电话均无法联系。当事人开业后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本局立案调查当日止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也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歇业备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表、《国家税务总局恩平税务局关于回复核查广东御天伦医养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75家企业涉税情况的函》、《恩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拟吊销广东国衍建材有限公司等51家企业营业执照的通告》、恩平市圣堂镇进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情况等。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本局于2022年12月16日依法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进行《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监圣罚告〔2022〕14号)的公告送达,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