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趣味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7G3LKQ81
经营场所:恩平市东成镇南堤东路36号锦绣香江花园翡翠湾1栋商城5号
2022年10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东成镇南堤东路36号锦绣香江花园翡翠湾1栋商城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制作销售不在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范围内的糕点类食品10包(罐)。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在售的糕点类食品10包(罐)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0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于2022年3月30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是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不含自酿酒制售)。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2022年8月24日起,在未变更食品许可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场所制作以下糕点类食品出售:1、葱饼,已售8包(销售价5元/包);2、吐司,已售4包(销售价15元/包);3、曲奇饼,已售1罐(销售价20元/罐)。至案发时止,仍有上述葱饼4包、吐司2包和曲奇饼4罐在待售状态,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20元。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护照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情况说明、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
2022年1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2〕6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19〕1383号)文件精神,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糕点类食品葱饼4包、吐司2包和曲奇饼4罐;
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1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