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特莱斯电子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1KUQX3H
经营场所: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二区C2-2号-1#厂房3楼自编1号厂房
2022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二区C2-2号-1#厂房3楼自编1号厂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Panasonic”注册商标的麦克风20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犯“Panasonic”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将涉案商品20套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4月24日在本局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2年年中在未取得“Panasonic”注册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Panasonic”注册商标标注于其生产的名为“EM-2800A专业系统话筒佳能尼康相机话筒DV摄像机录音麦克风”的麦克风商品上,并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https://trais.tmall.com/shop/view_shop.htm?spm=a1z0d.6639537/tb.1997196601.1.57c77484EHLeH6&user_number_id=2210678916047)销售。当事人共生产标注“Panasonic”注册商标的麦克风39套,销售价为85元/套。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售19套,剩余20套,获违法所得190元,违法经营额合计3315元。
“Panasonic”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是松下控股株式会社,该商标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商标注册号:8439428,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经营情况说明、请求书、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正品价格参考证明、淘宝网店下架侵权商品页面截图。
2022年12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2〕6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所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注“Panasonic”注册商标的麦克风20套;
二、没收违法所得190元;
三、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1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