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婴国堡妇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785600180937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小岛东四小区44-4号首层铺位
2022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题线索转办函》江市监执转〔2022〕106号)到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小岛东四小区44-4号首层铺位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21支(罐)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摆在销售货架上待售。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21支(罐)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4年07月03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委托朋友从国外购进以下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在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1、标有“Kamile Lip Balm”等字样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润唇膏(4.8g/支)5支,销售价18元/支,已售3支,剩余2支。2、标有“Medicated”等字样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面霜(50g/罐)10罐,销售价30元/罐,已售6罐,剩余4罐。3、标有“Baby Care Stick”等字样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润唇膏(5g/支)5支,销售价18元/支,已售3支,剩余2支。4、标有“Lip CREAM”等字样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润唇膏(5g/支)10支,销售价18元/支,已售2支,剩余8支。5、标有“GOONGBE”等字样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洗浴用品(350ml/支)5支,销售价58元/支,已售0支,剩余5支。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获违法所得324元。本案涉案货值626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对外销售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情况说明、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线索转办函、召回公告。
2022年1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2〕5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有“Kamile Lip Balm”等字样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润唇膏(4.8g/支)2支、标有“Medicated”等字样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面霜(50g/罐)4罐、标有“Baby Care Stick”等字样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润唇膏(5g/支)2支、标有“Lip CREAM”等字样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润唇膏(5g/支)8支和标有“GOONGBE”等字样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洗浴用品(350ml/支)5支;
二、没收违法所得324元;
三、处以罚款3000元。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32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