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标致美容美发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N17P1Y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新园路5号粤华大厦首层
经营者:李聘宁
2022年9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恩平市恩城新园路5号粤华大厦首层的恩平市标致美容美发用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的经营货架上有以下化妆品:1盒外包装标有“Waterful Sun Lotion 워터풀 선로션”的防晒霜、2盒外包装标有“SKIN VEIL BASE”的保湿露和7支外包装标有泰文标签的润唇膏,上述化妆品均无中文标签标识。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1日从惠州市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1盒外包装标有“Waterful Sun Lotion 워터풀 선로션”的防晒霜、2盒外包装标有“SKIN VEIL BASE”的保湿露和7支外包装标有泰文标签的润唇膏,购进价分别为40元/盒、48元/盒、6元/支,购进后在其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销售价分别为55元/盒、55元/盒、8元/支,上述化妆品均无中文标签标识。至案发时止,上述化妆品尚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本案涉案货值221元。
以上事实,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2年1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2〕4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产品尚未销售出去,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1盒外包装标有“Waterful Sun Lotion 워터풀 선로션”的防晒霜、2盒外包装标有“SKIN VEIL BASE”的保湿露和7支外包装标有泰文标签的润唇膏。
二、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