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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5354730676R/2022-00575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2-05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标致美容美发用品店)
文号: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22〕40号 发布日期: 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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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标致美容美发用品店)

发布日期:2022-12-05  浏览次数:-

当事人:恩平市标致美容美发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N17P1Y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新园路5号粤华大厦首层

经营者李聘宁


20229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恩平市恩城新园路5号粤华大厦首层恩平市标致美容美发用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的经营货架上以下化妆品:1盒外包装标有“Waterful Sun Lotion 워터풀 선로션”的防晒霜2盒外包装标有“SKIN VEIL BASE”的保湿露和7支外包装标有泰文标签的润唇膏,上述化妆品均无中文标签标识。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1221日从惠州市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1盒外包装标有“Waterful Sun Lotion 워터풀 선로션”的防晒霜2盒外包装标有“SKIN VEIL BASE”的保湿露和7支外包装标有泰文标签的润唇膏,购进价分别为40/盒、48/盒、6/支,购进后在其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销售价分别为55/盒、55/盒、8/,上述化妆品均无中文标签标识。至案发时止,上述化妆品尚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本案涉案货值221元。

以上事实,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211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240号),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产品尚未销售出去,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减轻处罚的情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1盒外包装标有“Waterful Sun Lotion 워터풀 선로션”的防晒霜2盒外包装标有“SKIN VEIL BASE”的保湿露和7支外包装标有泰文标签的润唇膏。

、处以罚款2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