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力丰钢材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L540874077
经营场所:恩平市南郊工业区米仓路段鳌峰糖厂内
2022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南郊工业区米仓路段鳌峰糖厂内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当即下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恩市场监管特令河南〔2022〕第08190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桥式起重机。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1日在当事人的车间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一台桥式起重机(型号规格LD5-10.5A3D,额定起重量为5t,起升高度为9米,跨度为10.5米),配有一个电动葫芦,电动葫芦上挂有缆绳,主要用于吊卸钢材。该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为重粤JE0174,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2022年01月”。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已下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恩市场监管特令河南〔2022〕第0711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桥式起重机。2022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回访,发现当事人仍未对上述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最近一次使用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至案发当日,当事人仍未能提供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出具的上述特种设备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桥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单。
2022年9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2〕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及《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桥式起重机为特种设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桥式起重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