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785354730676R/2022-00500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9-09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艺贤副食店)
恩市场监管河处字〔2022〕34号
2022-09-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艺贤副食店)

发布日期:2022-09-14  浏览次数:-


当事人:恩平市艺贤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BML85052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街道中南村委会南昌村工业四路边东边之二


20225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街道中南村委会南昌村工业四路边东边之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14包(瓶)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161026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当事人于20221月从恩平市新兄妹副食商行购进下列预包装食品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进行销售:1、外包装标示“叶福记滋芯椰”5包,(净含量:110克,生产日期:2022.01.04,保质期:60天);2外包装标示“湘潭铺子枸杞槟榔”20包(净含量:24克,生产日期为2022.01.11,保质期:60天);3外包装标示“喜之郎果粒爽”2瓶(净含量:350ml,生产日期为2021.05.14,保质期:12个月)。截止到案发当日,当事人在3外包装标示“叶福记滋芯椰”、9外包装标示“湘潭铺子枸杞槟榔”、2瓶外包装标示“喜之郎果粒爽”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对外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尚未售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经营者签字确认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经营情况说明、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28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234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商品不多且尚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经营者因重大疾病生活确有困难,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六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3包“叶福记滋芯椰”、9包“湘潭铺子枸杞槟榔”、2瓶“喜之郎果粒爽”;

  2.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没)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