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华与美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BRL6WN44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街道新平北路101号汇银江南富湾商铺75、76、77号
经营者:蔡明祥
2022年7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恩平市恩城街道新平北路101号汇银江南富湾商铺75、76、77号的恩平市华与美食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产品,为查清案件事实,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6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当事人于2022年7月9日从一名中年男子那里进货一批烟草产品(按条进货10盒/条 各进货2条)放在商行内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1.“芙蓉王”进货价220元/条,销售价230元/条,23元/盒,至案发时已销售16盒;
2.“玉溪”进货价210元/条,销售价220元/条,22元/盒,至案发时已销售16盒;
3.“喜貴”进货价150元/条,销售价160元/条,16元/盒,至案发时已销售16盒;
4.“白沙烟”进货价80元/条,销售价90元/条,9元/盒,至案发时已销售17盒;
5.“红塔山”进货价100元/条,销售价110元/条,11元/盒,至案发时已销售17盒。
本案货值金额为1620元,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所得8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
营者身份证等复印件;2.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3.询问笔录;4.经营情况说明。
2022年8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25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芙蓉王”、“玉溪”、“喜貴”、“白沙烟”和“红塔山”等5款烟草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或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2元;
2.处以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8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