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丰食农家乐特色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6GXA22
经营场所:恩平市东安东郊工业区横槎红绿灯路口
2022年5月27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恩平市东安东郊工业区横槎红绿灯路口的恩平市丰食农家乐特色餐厅采购的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5月25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FGZ20220517852)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本局于2022年6月2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NO:FGZ20220517852)。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09月29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于2018年1月1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于2022年5月25日从农户处购进4kg的姜在餐厅用于制作“姜汤”。5月27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上述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现场抽样2kg,销售价为7元/kg。经检验,《检验报告》(NO:FGZ20220517852)显示检验项目“铅(以Pb计),mg/kg”不合格(实测值:0.247,标准指标:≦0.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姜除被抽检的2kg外,剩余的2kg当事人于抽检当天已作丢弃处理。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14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4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姜时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通知书、经营单据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线索移送书、抽样检验告知书。
2022年8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2〕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上述姜时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餐饮服务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4元;
二、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1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