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吴瑞稳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L320085793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万兴东3号之4
经营者:吴瑞稳
根据恩平市公安局的移送线索,当事人涉嫌未持有、未附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于2022年1月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的103条海马干制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在未持有、未附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于2019年年末开始,从广州市荔湾区清平市场购进海马干制品进行出售。2020年5月12日,当事人上述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114条(247.5克)海马干制品,上述查获的海马干制品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均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干制品,估算总值为17100元。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购进海马干制品1000克,除被查获的114条(247.5克)海马干制品外,其余752.5克海马干制品均已销售,销售额8777.5元,违法所得8777.5元,本案涉案海马干制品货值金额共计25877.5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移交的案卷卷宗共2卷、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2年4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2〕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持有、未附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案发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查获的海马干制品103条(不含鉴定损耗11条);
二、没收违法所得8777.5元;
三、处以罚款25877.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465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