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领秀健身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P1XHX2
投资人:李昌庭
联系地址:恩平市恩城新平中路18号金沙时代广场B幢七楼701号
2021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恩城新平中路18号金沙时代广场B幢七楼701号的恩平市领秀健身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自行停业,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4月28日成立并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恩平市恩城新平中路18号金沙时代广场B幢七楼701号,经营范围:提供健身室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开业后自2020年11月27日至本局立案调查当日止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也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
以上事实,有经见证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表、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关于回复112家企业涉税情况的函》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依法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城告字〔2022〕14号),均未能送达。2022年4月1日,本局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该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