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785354730676R/2022-00007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1-04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鸿福商业有限公司)
恩市场监管锦处字【2021】43号
2022-01-05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鸿福商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1-05  浏览次数:-


当事人:恩平市鸿福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25H3HXC                        

住所:恩平市恩城荣誉市民大道1号御景湾100-116202302

法定代表人朱欣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根据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线索,发现当事人经营“半熟芝士球(芝士味)”商标:赤道·阳光,规格型号:180g/盒,生产日期:2021825日,生产者名称:揭阳市侨园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者地址:揭阳市普桥工业区)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为进一步核查案情,本局遂于2021101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案的“半熟芝士球(芝士味)”11依法予以扣押

现查明,当事人已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均处在有效期,正常对外营业。当事人经营的“半熟芝士球(芝士味)”是从佛山市喜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021916,江门市食品检验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半熟芝士球(芝士味)”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11012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DC21440700614600803检验结果显示“检验项目营养标签-总碳水化合物.g/100g不合格[实测值:49.9,标准指标:≥67.4(≥80%标示值),标示值:84.2g/100g];检验项目营养标签-脂肪.g/100g不合格[实测值:33.3,标准指标:≤9.4(≤120%标示值),标示值:7.8g/100g,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营养标签-总碳水化合物,营养标签-脂肪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半熟芝士球(芝士味)”商标:赤道·阳光,规格型号:180g/盒,生产日期:2021825日,生产者名称:揭阳市侨园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者地址:揭阳市普桥工业区对外销售19盒(包含被抽检的10盒),剩余11盒已被我局扣押。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318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209.1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3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检验报告;4、询问笔录;5、经营情况说明;6、地址确认书;7、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书8、食品召回公告;9、关于请求协查的函、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

202112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1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发布召回已销售的涉案预包装食品的公告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半熟芝士球(芝士味)”11盒;

  2. 没收违法所得209.1元;

  3. 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209.1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