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圣处字〔2020〕12号
当事人:恩平市华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785325102275F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吴沃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通过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恩平市华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报送2018年度报告。本局遂于当天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2月3日经本机关登记核发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执照从事批发、零售兽药,饲料。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未向社会公示。
上述事实有: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询问通知书;3.询问笔录;4.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5.当事人提供的从轻处罚申请书等证据证明。
2020年4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圣告字〔2020〕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