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群众李先生致电社保经办机构,反映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保险费方面的劳动纠纷。用人单位正常为员工参保,为什么还会引发纠纷呢?接下来和小编一起看看他的案例。
李先生作为江门市A公司的参保职工,在2023年工作期间不幸遭遇伤害,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医疗期满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李先生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进行了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李先生核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5.71万元。在领取工伤待遇后,李先生发现A公司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并未按其实际工资作为基数,而是按低于其实际工资的数额进行了缴费,这一行为也导致李先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应得标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除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需根据李先生的实际工资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李先生的实际工资水平、公司的缴费情况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最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A公司支付李先生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外,还裁定公司需向李先生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共计2.84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将面临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日加收滞纳金、罚款等法律责任。
再次提醒!
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保障职工权益和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至关重要。恩平市社保局在此提醒用人单位须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若广大参保人还想了解更多的工伤保险政策,可以拨打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股电话0750-7823037,业务人员将热情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