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785007078222E/2024-00215
江门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0-18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广东智尚装饰有限公司)
恩劳人仲案字〔2024〕311号
2024-10-18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广东智尚装饰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10-18  浏览次数:-

广东智尚装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钟健婵诉你单位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4〕31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钟健婵与被申请人广东智尚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至2024年5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5月31日起解除; 二、被申请人广东智尚装饰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4年3月至5月的工资12901.96 元给申请人钟健婵; 三、被申请人广东智尚装饰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休息日加班工资3020.69元给申请人钟健婵; 四、被申请人广东智尚装饰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28.39元给申请人钟健婵; 五、被申请人广东智尚装饰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114.48元给申请人钟健婵; 六、驳回申请人钟健婵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