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785007078476B/2019-00033
江门恩平市牛江镇人民政府
2019-05-30
关于印发《恩平市牛江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恩江办发〔2019〕19号
2019-12-27

关于印发《恩平市牛江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7  浏览次数:-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恩平市牛江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牛江镇党政办公室

2019530




恩平市牛江镇政府投资项目

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行为,坚持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做好招标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发改投资〔2019267号)、《转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三份文件的通知》(恩府〔201897号)、《关于恩平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恩府〔201898号)、《关于废止恩平市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恩府办〔2018143号)、《关于明确政府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和投资评审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恩府办〔201931号)、《关于确定政府采购工程采用单一采购方式下浮率标准的通知》(恩财采管〔201831号)和《关于印发〈恩平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工作指引〉的通知》(恩财采管〔2019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镇政府成立恩平市牛江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四个专职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镇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管理、村(居)委会集体资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工作。

  第三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项目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项目,必须依法招标。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条  招标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货物采购、服务类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由采购单位申请,经项目招标采购审核工作小组集体决议后,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从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三种方式中确定最终采购方式。

  (二)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由采购单位申请,经项目招标采购审核工作小组集体决议后,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从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三种方式中确定最终采购方式。

  (三)1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购,由采购单位申请,经项目招标采购审核工作小组集体决议后,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从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三种方式中确定最终采购方式。属于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范围的服务项目,采购单位从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购,不属于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范围的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凡纳入《江门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方在江门政府采购网政府购买服务平台采用网上选购,但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招标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采购流程。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招标采购审核工作小组集体研究确定采购方式。

  选择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的采购项目,经市发改部门立项后,采购单位到市财政部门进行政府采购备案,再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选择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项目,可在本镇按规定流程实施。

  在确定供应方后,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采购单位与供应方签订合同并切实履行。凡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由采购单位在项目工程预算的基础上按照不少于6%的下浮率与供应方签订施工合同,并按此下浮率进行结算。

  项目完成后,由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工作小组负责验收。

  第六条  村(居)委会集体5万元(含5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承(发)包除按村民自治的规定和村务公开要求执行外,在镇三资平台完成,由项目承(发)包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在镇三资平台组织实施的项目,亦视同为单一来源采购。业主单位在项目工程预算的基础上按照不少于6%的下浮率确定发包价,并按此发包价在镇三资平台公开承发包。项目完成后,由项目采购单位负责验收。

  村(居)委会集体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可根据《广东省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管理规定,由村集体决议、村党组书记签名确认、镇驻点领导审核同意后,在项目工程预算的基础上按照不少于6%的下浮率,直接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关项目需向镇三资平台报备。项目完成后,由项目采购单位负责验收。申请上级资金的项目,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使(借)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融资资金 50 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工程预(结)算造价达到100万元的项目,须报市财政局审核工程预(结)算。

  第八条  使(借)用镇级、市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融资资金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和工程预(结)算造价未达到100万元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并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第九条  结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工程造价审定单位审核。如果审定单位审核价高于采购价,则以采购价结算;如果审定单位审核价低于采购价,则以审核价结算。

  若项目有增加工程,增加工程投资额不超原工程预算10%,则由采购方和供应方在工程签证单中列明增加工程的数量和金额,再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工程造价审定单位审核后,以审核结果为基础,按照不少于6%的下浮率进行结算,不受前款限制。

  若项目有增加工程,增加工程投资额超出原工程预算10%,采购方要依法办理追加投资或调整投资规模手续。同时,业主单位在增加工程预算的基础上,按照不少于6%的下浮率与供应方签订补充合同。项目原工程和增加工程可合并结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工程造价审定单位审核后,以审核结果按实结算,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条  镇属各单位要强化依法招标、采购意识,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干预工程招标、采购的,或者拆解建设工程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项目监督工作小组对本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9530日起施行,本通知印发前已立项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