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公示表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擅自野外用火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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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示[√];不可公示[ ]。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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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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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44072319******0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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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陈**擅自野外用火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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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编号 |
恩林罚决字[2018]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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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2018年4月3日,陈**在没有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恩平市恩城石青村委会沙安村“万安坟”(土名)进行野外用火,经鉴定,山火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是1.7亩,山火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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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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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处人民币300元罚款(大写:叁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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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201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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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恩平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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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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