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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恩平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24407850070787831/2024-00078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供销社 成文日期: 2024-11-15
名称: 恩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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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发布日期:2024-11-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章程》《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章程》,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恩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市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恩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恩平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指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市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市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作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发挥作用。

  第五条  市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责。

  市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  市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市社理事会是市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市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市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及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为其社员社。

  第八条  市社社址设在恩平市。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  市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市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经济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执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和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的决议、决定,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及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争取扶持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供销合作社构建市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联系;

  (七)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农村日用消费品等经营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提供服务;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八)指导各基层社、社有企业的业务活动,引导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促进供销合作经济发展;

  (九)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十)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建立和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条  凡承认市社章程,自觉履行各项义务的基层社、社有企业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各类专业性合作组织,均可申请加入市社,经市社理事会批准,成为市社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者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市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请求市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市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申请使用市社的合作发展基金;

  (六)监督市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对市社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市社章程,执行市社决议;

  (二)向市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三)按规定向市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四)向市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五)完成市社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维护市社的权益及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利益;

  (七)接受市社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愿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市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社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和通过市社章程;

  (四)审议通过市社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市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市社理事会制定。

  (一)代表的产生办法

  各成员社根据市社代表大会分配所属单位代表的名额,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代表人选,属于领导干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同意。

  (二)代表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积极拥护和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勇于开拓,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2.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有参与意识和议事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受社员群众的拥护和信任;

  3.坚持合作社原则和为农服务宗旨,全心全意为社员服务,在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显著成绩;

  4.所推荐的农民代表,必须是关心、支持供销社事业、代表农民群众利益,在兴办专业合作社、开拓城乡市场等方面有贡献的农民社员;

  5.自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十七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时。

  第十八条  市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市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十九条  市社成员社向全市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市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市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市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市社基层社、社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市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市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市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七)提出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成员社监事、政府有关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社理事和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  市社根据工作职能和任务的需要,设立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市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四条 由恩平市物业管理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市社理事会对恩平市物业管理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  市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市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七条  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各企业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市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市社设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一条  市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市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国家扶持和社会捐赠等购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市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  政府拨入市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市社争取的政府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基层社和控股、参股企业。

  第四十三条  市社审计机构对市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恩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市社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