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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恩平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50070779838/2023-00078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3-08-07
名称: 文本解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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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3-08-07  浏览次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是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共二十四条,由国务院于2016年12月14日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

  答:《条例》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不再实行审批制。这项重大改革,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度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调动了社会资本积极性。同时,项目备案在实际操作中成为变相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仍需加强等问题亟须通过完善制度,加以规范和管理。因此,制定《条例》既是实践所需,也是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

  二、什么样的项目需要核准?

  答:《条例》明确仅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需要核准的项目的具体范围,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这个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并适时调整。

  三、《条例》如何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准行为?

  答:一是规定企业办理项目核准仅需提交项目申请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证明文件。二是明确规定核准机关从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以及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四、项目备案的作用是什么,怎样既防止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又切实发挥备案的作用?

  答:对不需要核准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便于政府及时掌握投资动态,为实施投资调控提供依据;二是便于把好产业政策关,同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这一点是十分明确的。

  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为发挥备案的作用,条例同时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五、《条例》如何加强监管,防止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任性”行为?

  答:《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二是严格责任追究。《条例》对企业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定了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罚款等行政制裁措施。同时,对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