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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恩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50070782571/2024-00038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7-16
名称: 关于印发《恩平市代理记账行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恩财监〔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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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平市代理记账行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8  浏览次数:-

恩平市各代理记账机构:

  现将《恩平市代理记账行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平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6日


恩平市代理记账行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会〔2023〕2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23〕27 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工作要求,为加强监管,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质量,充分发挥代理记账行业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关于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进一步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

  全市经批准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2023年前(含2023年取得)申请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机构申请人是否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进行了会计继续教育。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是否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三)专职从业人员是否不少于3名。

  (四)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五)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是否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代理记账机构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如有,是否及时向财政局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七)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的落实情况。

  (八)是否与委托人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是否明确下列内容: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九)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十)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十一)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是否予以拒绝。

  (十二)是否存在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情况。

  (十三)是否存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法定资格条件的情况。

  (十四)是否存在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情况。

  四、检查方式

  检查参考江门市社会信用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栏目查询分类结果,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自查和市财政局复查相结合的方式。

  五、检查步骤

  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7月12日至7月15日)

  具体安排部署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事宜。代理记账机构要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布置,做好自查准备工作。

  (二)自查阶段(7月15日至7月19日)

  代理记账机构要按恩平市财政局确定的检查内容,对本机构进行自查。代理记账机构在自查基础上,向恩平市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年度(2023年)工作情况总结。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3.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自查表(附件2)。

  4.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表。

  以上材料请于7月19日前报恩平市财政局。

  (三)  复查阶段(7月22日至8月30日)

  在代理记账机构的自查基础上组织检查小组进行复查。

  (四)公示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将依法及时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由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财政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六、工作要求

  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活动,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规范各代理记账机构行为具有重大意义,各代理记账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本次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恩平市财政局联系人:冯茵彤,联系电话:7820949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2.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自查表

 


附件:

1.恩财监〔2024〕2号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