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实施“乙类乙管”后相关保障政策解答(一)
1月8日起
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
江门医保迅速贯彻落实了
实施“乙类乙管”后
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
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具体如何保障呢?待遇标准是多少?
下面详细解答

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符合条件的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全额保障,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至2023年3月31日。其中:
入院第一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特殊医疗保障政策,给予全额保障。
入院第一诊断为其他疾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特殊医疗保障政策,给予全额保障;其他疾病治疗费用按我市普通住院医保政策保障。
对纳入特殊医疗保障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不设起付标准,按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即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93%、退休人员96%;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85%),不设个人封顶线,不纳入个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另外,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答:为保证新冠参保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2023年1月8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冠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广东省治疗新冠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医疗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一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
新冠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治疗门急诊费用,仍按我市原门急诊医保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