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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政策在这里!

恩 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修订恩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

  恩府告〔2019〕1号

  为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促进畜禽养殖优化布局,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 年第 7 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 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5〕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修订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一)人口集中区:恩平市中心城区建成区(恩城街道办事处辖下居委会)、其他建制镇建成区(辖下居委会)、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周边 500 米(种畜禽场 1000 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二)行政村、自然村中村民相对集中居住区(指高层住宅小区)及周边 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饮用水资源保护区和重要水库:锦江水库、凤子山水库、大田镇茶山坑水库、宝鸭仔水库、西坑水库、大槐镇铜古坑水库、那吉镇牛仔岭水库、横陂镇南宅水库、良西水库、青南角水库、马山水库等水库集雨面积范围以内的区域。

  河排灌区南干渠水占陂至凤子山段沿岸两侧500米范围以内及渠道所有集雨面积范围。

  (四)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包括广东恩平七星坑省级自然保护区、锦江源市级自然保护区、恩平市君子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恩平市镇海湾红树林县级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广东响水龙潭森林公园)、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

  (五)潭江主干流沿岸两侧500米范围以内。

  (六)流经恩平市中心城区建成区、恩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潭江一级支流以及潭江重点支流沿岸两侧 200 米范围以内(包括茶山坑河、朗底水、良西河、长安河、三山河、太平河、沙岗河、丹竹河、公仔河、仙人河、马安山河、牛庙河、猪肉湖河、茶坑河、塘劳河、新楼河、廉钩水、琅哥河)。

  (七)潭江流域跨市支流沿岸两侧200米范围以内(包括:莲塘水、蚬冈水、曲水)。

  (八)跨市入海河流那扶河沿岸两侧200米范围以内(恩平市行政范围内)。

  (九)铁路沿线护栏两边20米范围内。

  (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边200米范围内。

  (十一)铁路站场(包括规划控制范围)周边500米范围内。

  (十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块(包括园区及区块的规划控制范围)周边500米范围内。

  (十三)基本农田保护区。

  (十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一)人口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铁路站场(包括规划控制范围)周边等划分禁养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潭江干流流经的恩城街道办、沙湖镇、君堂镇、圣堂镇、东成镇、大田镇辖区范围除禁养区外的所有区域。

  (三)良西镇、牛江镇镇域范围潭江一级支流沿岸两侧 200 至 500 米范围(包括良西河、三山河、太平河、沙岗河、莲塘水)。

  (四)倒流河、那吉河干流沿岸两侧500米范围以内。

  (五)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500米(种畜禽场10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六)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块(包括园区及区块的规划控制范围)划分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七)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边200至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八)铁路沿线护栏两边20至500米范围内。

  (九)根据城镇发展规划要求,适当调整限养区范围。

  三、适养区范围

  恩平市行政区内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为适养区。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污染防治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要求。

  1.禁养区现有规模养殖场、专业户要在2019年6月底前全部依法关闭或搬迁。

  2.鼓励禁养区内现有畜禽散养户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

  (二)限养区要求。

  1.限养区内要控制和逐步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养殖场、养殖小区,同时要引导散户及养殖专业户逐步退出,缩小散养比例。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生产设施与粪污综合利用、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

  2.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改造升级,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限期关闭。

  3.现有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

  (三)适养区要求。

  1.适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程度,要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逐步形成生态畜牧业新格局。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须到相关部门完善手续。对于废弃物排放严重超过周边环境容纳能力、群众反映强烈、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进行关停。

  2.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规划应当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要求。其生活管理区、生产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有对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发展生态环保养殖。

  3.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前,必须经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并办理农用设施用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涉及林地的,办理林地转用等手续方可建设。同时,畜禽养殖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五、其他规定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恩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恩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恩府告〔2015〕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恩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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