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消安字〔2011〕13号关于发布《江门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创新我市社会管理措施,提升消防监管效能,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公消[2011]347号)精神,我委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江门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由江门市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投诉中心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监督、指导工作,接受广大群众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实施奖励。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门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江门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减少火灾中的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投诉中心设在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释义
(一)社会单位,是指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和重要场所。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年度公告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江门市各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宾馆、商场、歌舞娱乐场所、酒吧、桑拿浴室、沐足、网吧、游艺场所、影剧院等。
(四)重大火灾隐患,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五)“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厂房和仓库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幢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 凡在江门市范围内发现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可以来人、来电方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 经核查属实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由江门市公安消防局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金额为相应罚款金额的30%。
第七条 举报形式为来人举报和电话举报。来人举报为为专人接访受理,受理地点为江门市公安消防局举报受理中心;电话举报为专线受理,电话设于江门市公安消防局,号码为3160039。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
第八条 江门市公安消防局应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的情况电话告知举报人。如举报属实,应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金。
第九条 对举报的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第十一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举报人主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奖励的告知、确认及实施由江门市公安消防局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工作人员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除完善奖励程序、管理制度外,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年审监督。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